“年所得”為交稅人在一個交稅年度內獲得須在中國境內交納自己所得稅的11項應稅所得的算計數額。一起,根據《自己所得稅自行交稅申報辦法(試行)》第八條的規則,本辦法第六條所指各項所得的年所得依照下列辦法核算:
(1)薪酬、薪水所得,依照未減除費用(每月2000元)及附加減除費用(每月2800元)的收入額核算。本辦法第七條第三款規則,年所得不包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己所得稅法施行法令》第二十五條規則的依照國家規則單位為自己繳付和自己繳付的根本養老保險費、根本醫療保險費、賦閑保險費、住宅公積金。
(2)個體工商戶的出產、運營所得,依照應交稅所得額核算。實施查賬征收的,依照每一交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本錢、費用以及丟失后的余額核算;實施定時定額征收的,依照交稅人自行申報的年度應交稅所得額核算,或許依照其自行申報的年度應交稅運營額乘以應稅所得率核算。
(3)對企事業單位的承攬運營、承租運營所得,依照每一交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核算,即依照承攬運營、承租運營者實踐獲得的運營贏利,加上從承攬、承租的企事業單位中獲得的薪酬、薪水性質的所得核算。
(4)勞務酬勞所得,稿費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依照未減除費用(每次800元或許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額核算。
(5)產業租借所得,依照未減除費用(每次800元或許每次收入的20%)和補葺費用的收入額核算。
(6)產業轉讓所得,依照應交稅所得額核算,即依照以轉讓產業的收入額減除產業原值和轉讓產業過程中交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后的余額核算。
(7)利息、股息、盈利所得,偶爾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收入額全額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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